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7日 深圳张国平团队刑事律师网
张国平律师团队律师,深圳毒品犯罪专业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经济犯罪中违法所得如何处置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相关财物的处理有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上缴国库这几种方式。
1、追缴
对于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所得尚存的情况,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就应当随时予以追缴,这既是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因为原物也是证据,也是为保障审判结果的顺利实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追缴。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违法所得是物的,应当追缴原物,若非原物,则不宜追缴。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物应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如前所述,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具有证据作用,应当是原物。
第二,对于违法所得的钱款,应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学界存在争论。笔者认为,货币本身就是一般等价物,特点就是流通性和统一性,因此违法所得的货币不是特定物,而是种类物,只要有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且犯罪分子有钱款可以执行的,都应当追缴。
2、责令退赔
在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原物及款项无法追缴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应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无法追缴指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原物灭失或丧失原有价值。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物,原物灭失的情况下,本着犯罪分子不应从犯罪中获利的原则,应责令其按原物的价值赔偿相应的钱款。关于原物的价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其第五条第五项中规定,对于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或是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被盗物品的价值,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再按相关的核价方法确定。这里要求失主、证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且提出有效凭证,然而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即被告人不清楚自己盗窃的物品的特征,无法与失主的陈述相印证,而失主又提供不出有效凭证,则无法确定被窃物品的价值,此种情况下,被盗物品不应计入犯罪分子盗窃数额,也不应要求其作退赔。
第二,原物尚存,但具有不可追及性的,即原物因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不具有追及性。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其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若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刑法上对于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未作规定,因此许多学者根据我国传统的民法及刑法理念认为,法律禁止赃物流通,因而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不适用善意取得。笔者认为,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之所以被认为是赃物,是因其取得方式及占有主体,是犯罪分子以犯罪手段获取的,其在犯罪分子手中当然具有赃性,但是若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对价从犯罪分子处受让,此物在该第三人手中,则不再具有赃性。另一方面,担心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会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或是不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也是不必要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可以通过责令犯罪分子退赔而实现,而同样重要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也得到了尊重;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完全符合社会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受让财产,本身就是符合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也就谈不上破坏社会秩序了。
第三,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是钱款的,无可追缴的钱款。有一种看法认为,既然没有可追缴的钱款,责令退赔也是空谈,没有意义。笔者认为不然。首先,根据犯罪分子不应从犯罪中获利的原则,犯罪分子违法获得了钱款,就应当退赔,这是原则,即使是宣告,也应表明一种态度。其次,没有可追缴的钱款,未必是犯罪分子真的没有钱款可供退赔,如犯罪分子可能是将通过违法所得的款项转移到自己国外秘密的帐户中,或是转到他人的名义下,此种情况下,犯罪分子仍是有能力退赔的。
退赔的主体,应是具有违法所得的犯罪分子,退赔的客体应是通过被起诉的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所得,共同犯罪中,共犯人应对共犯的共同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所得承担连带退赔。这里有一个常见的案件类型,盗窃及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犯罪分子常常被一同起诉,然而他们并非共同犯罪,对于退赔,他们并不承担连带赔偿。若收赃者已经将所收赃物以正常交易的状态转卖,盗窃罪的犯罪分子应对其所窃物品承担退赔,收赃罪的犯罪分子则只对收赃后再转卖后的非法所得承担退赔;若收赃者收赃后还未转卖,则因收赃者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的性质对该赃物应作为盗窃者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而非作为收赃者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3、返还被害人或没收、上缴国库
对于追缴、责令退赔的财物,有两种处理方法:其中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且可以返还被害人的情况下,应当返还被害人;在无被害人或虽有被害人但无法返还被害人,或者是违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情况下,则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这里应注意以下几点:
1、无法返还被害人的情形,主要有被害人无法联系到,或者被害人明确表示放弃退赔财产所有权或被害单位已经不存在也无财产继承单位等情况。对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被害人因路途遥远不便到案件受理机关所在地接受返还的情况,笔者认为,应采取灵活的方法,如由被害人传真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帐户号码,由退赔执行机关将款项直接打入被害人银行帐户,一方面真正做到了为民服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办案机关财务处理。而对于真正无法返还的情况,也应及时做出明确的财务处理。
2、有权决定的主体。笔者认为,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哪些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应返还被害人,哪些应没收后上缴国库,且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追缴、责令退赔是所有公安司法机关的职权,也是其义务,其目的,如上文所述,是为了保障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审判结果的实现。而司法实践中,未经审判,侦查机关就将追缴的财物发还被害人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就使得一方面这些款物没有发挥其证据效用,另一方面使人民法院的判决受掣肘,为了使判决不与侦查机关的处理相矛盾,必须对侦查机关的处理予以认可,而侦查机关对于非法所得的认定却未必是正确的。因此,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处理决定应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明确,然后由其他办案机关根据判决内容处理。
3、对于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中,追缴、责令退赔的行为人违法所得应如何处理是否应由法院作出裁定我国司法实务并没有采取这种做法,但有学者提出应该由法院来做决定,笔者以为不妥,理由是案件既然没有进入审判程序,相关财物也就不应该由法院决定处理,而应由案件受理机关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来根据整个案件处理情况决定处理。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这种违法所得的财产,那么一般情况下会返还给被害人,如果说被害人找不到的话,是需要上缴给国库的,这个需要联系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确认,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一、经济犯罪4大种类介绍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生产、销售假药罪;
3、生产、销售劣药罪;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走私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币罪;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贵重金属罪;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8、走私淫秽物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0、走私固体废物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5、妨害清算罪;
6、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伪造货币罪;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4、持有、使用假币罪;
5、变造货币罪;
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8、高利转贷罪;
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2、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消息罪;
15、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7、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18、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19、违法发放贷款罪;
20、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21、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22、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3、逃汇罪;
24、骗购外汇罪;
25、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
3、票据诈骗罪;
4、金融凭证诈骗罪;
5、信用证诈骗罪;
6、信用卡诈骗罪;
7、有价证券诈骗罪;
8、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1、偷税罪;
2、抗税罪;
3、逃避追缴欠税罪;
4、骗取出口退税罪;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2、非法出售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4、假冒专利罪;
5、侵犯著作权罪;
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7、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虚假广告罪;
3、串通投标罪;
4、合同诈骗罪;
5、非法经营罪;
6、强迫交易罪;
7、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8、倒卖车票、船票罪;
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2、逃避商检罪。
二、侵犯财产罪
1、职务侵占罪;
2、诈骗罪;
3、侵占罪;
4、挪用资金罪;
5、挪用特定款物罪;
6、故意毁坏财物罪;
7、破坏生产经营罪。
三、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四、其他贪利性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4、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拐卖妇女、儿童罪;
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3、强迫职工劳动罪;
4、非法雇用未成年人罪;
5、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3、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4、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6、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7、赌博罪;
8、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0、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11、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12、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13、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14、倒卖文物罪;
15、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16、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17、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18、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19、非法组织卖血罪;
20、强迫卖血罪;
21、非法行医罪;
2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5、非法狩猎罪;
26、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7、非法采矿罪;
28、破坏性采矿罪;
29、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30、盗伐林木罪;
31、滥伐林木罪;
3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3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4、非法持有毒品罪;
3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36、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
37、走私制毒物品罪;
38、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3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4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41、组织卖淫罪;
42、强迫卖淫罪;
43、协助组织卖淫罪;
4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45、引诱幼女卖淫罪;
46、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47、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48、组织淫秽表演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1、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2、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渎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gptdw.cn/news/view.asp?id=995191523434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