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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国平律师系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1995年起先后在深圳公安经侦部门和律师岗位长期从事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具有25年以上刑事法律一线实务经验。曾代表深圳市公安局参加广东省公安经侦“大练兵”比武技能竞赛。 律师执业以来为多行业公司和企业高管提供过法律服务;受聘担任华为、腾讯、法国萨基姆通讯等多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并担任“南山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维权委专家委员、西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副会长、深圳狮子会鹏正服务队队长等专业及社会公益慈善组织职务。  张国平律师尽心尽力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曾为多起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过成功辩护,大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所辩护的多起案件当事人多获得不予.........【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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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偷税罪的处罚与量刑 偷税漏税的危害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7日 深圳张国平团队刑事律师网

 张国平律师团队律师,福田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偷税罪的处罚与量刑

偷税罪的处罚与量刑

根据本条及本法第211条规定,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偷税漏税的危害

  偷税漏税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刑法分则中也明确规定了逃税罪等相关的罪名,足以显示出其对社会危害程度。那么,偷税漏税的危害具体有哪些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偷税漏税的危害

  1、偷税漏税严重干扰了改革开放方针和税收改革法令的贯彻执行,直接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


  2、偷税漏税破坏了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


  3、 造成国民收入分 配不公平,打击了靠勤劳致富的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4、腐蚀了一部分干部职工,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 气;有害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 明 建设。


  补充:


  5、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如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纳税款。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账凭证等。


  6、偷税损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对构成偷税罪的要依法惩处。


  二、偷税和漏税怎么区分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


  偷税与漏税的主要区别有三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偷税是出于故意,而漏税是过失行为。偷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而积极希望或追求这一危害结果。漏税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设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偷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税行为人主观上则不具有这一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偷税是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欺骗、隐瞒手段来不缴或少缴税款,而漏税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漏税与偷税的转化。漏税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成为偷税。


  3、法律后果不同。偷税达到法定结果即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而漏税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须补缴税款并交纳滞纳金。


  第52条第2款也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末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长到五年。;其中的;失误;包含了无意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种种情况,实质上就是漏税。


   三、扩展资料

  按照新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偷税漏税不仅仅违反法律,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还会受到道德层面的严重谴责。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偷税漏税的危害具体有哪些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律师:张国平律师团队2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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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深圳张国平团队刑事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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