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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国平律师系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1995年起先后在深圳公安经侦部门和律师岗位长期从事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具有25年以上刑事法律一线实务经验。曾代表深圳市公安局参加广东省公安经侦“大练兵”比武技能竞赛。 律师执业以来为多行业公司和企业高管提供过法律服务;受聘担任华为、腾讯、法国萨基姆通讯等多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并担任“南山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维权委专家委员、西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副会长、深圳狮子会鹏正服务队队长等专业及社会公益慈善组织职务。  张国平律师尽心尽力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曾为多起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过成功辩护,大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所辩护的多起案件当事人多获得不予.........【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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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100万定什么罪 周XX偷税罪案例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深圳张国平团队刑事律师网

 张国平律师团队律师,深圳张国平团队刑事律师网,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偷税漏税100万定什么罪

  偷税漏税行为在刑法分则中被纳入为比较严重的犯罪种类之一,它是对国家经济制度的违背,是需要坚决抵制的。那么,偷税漏税100万定什么罪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偷税漏税100万定什么罪

  已构成逃税罪。具体定什么样的刑罚,要看所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量刑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处理。律师能综合考虑到各种有利因素,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争取缓刑。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对第一款行为,经事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偷税漏税的处理标准

  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三、偷税漏税的区别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按照新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构成偷税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漏税与偷税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判定漏税的关键是并非故意,因而在处理上也不同。


  偷税漏税的判罚程度需要根据其偷税漏税的金额程度去进行断定。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偷税漏税100万定什么罪呢这个法律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周XX偷税罪案例

一、案情



  1993年至1996年间,被告人周XX承包本村福利木器综合加工厂。按照其与本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企业承包合同,1993年周xx应得奖金342 338元,当年未兑现。1995年9月12日周xx为逃避纳税,书写一张应付给周xx93年南小区附属工程材料费叁拾肆万贰千叁百叁拾捌元的证明。1996年9月,周持此证明从本村领走该笔奖金,村财务将该证明做为记帐凭证列入支出帐目,据此奖金被告人周xx应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204 582.8元而未缴纳。2001年4月2日,周xx接到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周xx只申报和缴纳了其出租房屋所得收入应缴纳税款及罚款、滞纳金,没有申报税务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于1996年9月取得的1993年奖金收入,2001年4月20日,通州区地税局接群众举报周xx在1992年至1995年间,其承包疃里村福利木器加工厂,取得收取后未交纳过税款。2001年4月25日,通州区地税局向被告人周xx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同年4月26日,通州区地税局稽查人员就被告人周xx在承包村福利木器加工厂期间所获取的奖金收入未纳税的问题进行调查,周xx以福利木器加工厂的帐目丢失为由拒不协助检查,税务机关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周xx被查获。




  二、审理结果




  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xx在承包期间取得的奖金收入,依法应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但其故意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及税收法规的规定,采用伪造记帐凭证的手段,故意不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达204 582.8元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0%。超过法定数额和比例,故被告人周xx的行为构成偷税罪,应受刑罚处罚。因被告人周xx行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根据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依照1979年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予以惩处。综上,根据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第一百二十一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周xx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三、分析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三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xx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理由,周xx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其行为符合漏税罪的特征。周xx经有关领导批准书写应付给周xx93年南小区附属工程材料费三十四万二千三百三十八元的证明,目的是为了要回奖金,属于无意识地发生了漏税而不是为了偷税。故周xx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第二种意见也认为周xx不构成偷税罪,但理由不同于第一种意见。认为,2001年4月2日周xx接到通州区地税局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未申报奖金收入的事实是有原因的, 2001年3月26日地税局通知周xx协助调查周在1997年1月至2001年1月期间的有关纳税情况,周xx认为这次调查只是针对此期间出租房屋取得收入是否纳税的问题,不应包括奖金,奖金是经领导批准属自己应得的合法收入。事实上,2001年3月27日地税局工作人员向周xx调查时,确实是围绕周在此期间出租房屋取得收入是否纳税展开调查,就这一特定的偷税违法行为,周xx如实地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税务机关于2001年4月2日向周xx送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周xx接到通知后很快就出租房屋收入未纳税问题及时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故认为2001年4月2日地税局送达的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针对的是1993年获取342338元奖金并偷个人所得税20余万元没有事实根据。2001年4月25日地税局接到举报后,向周xx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此次是针对奖金偷税情况, 2001年4月27日,税务局工作人员向周xx调查周1993年应得的奖金是否纳税问题,此时周xx刚刚知道获得奖金也需纳税,后准备申报缴税,但周xx未来得及申报于5月1日被公安机关羁押。此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偷税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手段法定手续。从以上情况显示,被告人周xx没有接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更不存在拒不申报行为,故周xx行为不具备偷税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持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偷税罪的构成要件,三种手段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新刑法也是把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程序作为司法程序的前置条件。规定纳税人不具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就不够成偷税罪的客观要件。2001年4月2日,被告人周xx接到税务机关税务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不是针对周xx未缴纳1993年奖金税的违法行为,而是特指周xx在1997年以后获得出租房屋收入未纳税的税收违法行为,在此前的3月26日,税务机关向周xx送达的税务调查通知书以及3月27日税务稽查人员向周xx所作的税务调查,都是针对周xx取得出租房屋收入未纳税这一特定的事项,与周xx未缴纳93年奖金税行为没有联系。当税务机关接举报反映周xx92年以后有取得个人收入不纳税问题后,未向周xx送达税务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所以更不能说周xx拒不申报。此案缺少客观要件,故被告人周xx不够偷税罪。第三种意见:周xx构成偷税罪,应予相应的处罚。理由是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补充规定第1条、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持此种意见的人认为,刑法201条和税收征收管理办法63条,是在原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的基础上增列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旨在加大对涉偷税案件刑罚惩罚的力度。上述偷税四种主要手段包含增列内容是并列关系,具有选择性,目的是为使法律更趋完善。纳税义务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个手段,不纳税或者少纳税达到法定的量化标准,即符合偷税罪构成要件。被告人周xx于1996年9月因承包企业取得奖金收入,依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其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但周xx故意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法规的规定,采用伪造应付给周xx93年南小区附属工程材料三十四万二千三百三十八元记帐凭证领取奖金,不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税款202 338元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0%。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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