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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国平律师系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1995年起先后在深圳公安经侦部门和律师岗位长期从事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具有25年以上刑事法律一线实务经验。曾代表深圳市公安局参加广东省公安经侦“大练兵”比武技能竞赛。 律师执业以来为多行业公司和企业高管提供过法律服务;受聘担任华为、腾讯、法国萨基姆通讯等多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并担任“南山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维权委专家委员、西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副会长、深圳狮子会鹏正服务队队长等专业及社会公益慈善组织职务。  张国平律师尽心尽力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曾为多起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过成功辩护,大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所辩护的多起案件当事人多获得不予.........【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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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

毒品犯罪定罪 贩毒的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8日 深圳张国平团队刑事律师网

  张国平律师团队律师,深圳张国平团队刑事律师网,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毒品犯罪定罪

  核心内容:本文主要介绍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那么按照毒品的数量是如何进行计算的呢那么在常规中有哪些要件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等苯丙胺类毒品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等苯丙胺类毒品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等苯丙胺类毒品不满2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毒品鉴定结论中毒品品名的认定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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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的量刑标准

  曾经英国为了扭转和我国的贸易差,向我们国家倾销鸦片。毒品不仅导致我们的银钱流失,还损害了我们国民的身体素质。因此我们国家对于毒品的打击力度一直很大,那么贩毒的量刑标准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贩毒的量刑标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六、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毒品犯罪再犯怎么处罚


  对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的,除依法数罪并罚外,是否还应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认定为毒品再犯,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此种情形不宜认定为毒品再犯,应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就此问题,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意见,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应认定为毒品再犯的批复。


  三、毒品犯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只要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都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的规定确定刑罚后,再依法数罪并罚。


  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


  我国对于毒品犯罪一直是严厉打击的状态,如果身边中有亲人涉嫌毒品犯罪的话,温馨提示建议您:尽快协助其到案自首。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贩毒的量刑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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