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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国平律师系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1995年起先后在深圳公安经侦部门和律师岗位长期从事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具有25年以上刑事法律一线实务经验。曾代表深圳市公安局参加广东省公安经侦“大练兵”比武技能竞赛。 律师执业以来为多行业公司和企业高管提供过法律服务;受聘担任华为、腾讯、法国萨基姆通讯等多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并担任“南山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维权委专家委员、西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副会长、深圳狮子会鹏正服务队队长等专业及社会公益慈善组织职务。  张国平律师尽心尽力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曾为多起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过成功辩护,大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所辩护的多起案件当事人多获得不予.........【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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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赌博罪如何认定共犯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4日 深圳张国平团队刑事律师网

  张国平律师团队律师,深圳张国平团队刑事律师网,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是怎样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和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犯罪构成: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赌博罪如何认定共犯

  共同犯罪是存在于很多具体的罪名当中的,此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对共同犯罪进行认定,区分了各自的责任、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后,再对共犯人进行量刑处罚。那么这个赌博罪的共犯该如何进行认定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赌博罪的共犯如何认定

  在相关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对于明知而帮助开设赌场、经营赌场、赌博资金之流转、介绍赌场员工、介绍参赌人员等事关赌博的居间行为可否认定为赌博罪的共犯还存在争议。现在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笔者认为,在认定赌博罪共犯时必须注意两点:

  1、必须有共同的赌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行为人的认识状态是明知,认识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在此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意思的联络和沟通可以是双向的也可以是单向的,即使他人不知情也不影响赌博罪的成立。换言之,赌博罪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不限于片面共犯。

  2、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所谓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不是可有可无。依此认为,对于那些在赌场组织赌博行为,没有开设赌场,参与抽头分红的受雇人员,由于他们的帮助行为不具有直接促进作用,一般不应以赌博罪共犯处理。

  二、如何界定赌博罪

  赌博罪与一般行为的界定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赌博罪的法定界限

  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

  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

  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3、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

  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对这种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

  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赌博毕竟不是一种良好的习惯,有人常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可是有多少人奔着小赌的目的,结果赢了越来越想赌,输了就想着要把输掉的钱赢回来,不知不觉,连自己都没有意识到已经成为了大赌,赌博不仅仅是家庭和谐的破坏者,它同样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所以,远离赌博,这是道德和法制的双重要求。

律师:张国平律师团队2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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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深圳张国平团队刑事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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