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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国平律师系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1995年起先后在深圳公安经侦部门和律师岗位长期从事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具有25年以上刑事法律一线实务经验。曾代表深圳市公安局参加广东省公安经侦“大练兵”比武技能竞赛。 律师执业以来为多行业公司和企业高管提供过法律服务;受聘担任华为、腾讯、法国萨基姆通讯等多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并担任“南山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维权委专家委员、西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副会长、深圳狮子会鹏正服务队队长等专业及社会公益慈善组织职务。  张国平律师尽心尽力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曾为多起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过成功辩护,大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所辩护的多起案件当事人多获得不予.........【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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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怎么申请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种类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2日 深圳张国平团队刑事律师网

  张国平律师团队律师,深圳张国平团队刑事律师网,现执业于,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怎么申请

总的来说,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可以分为四个基本阶段,分别是申请、受理、审查、裁定,每一个阶段又各有自己需要注意的具体操作程序。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看这四个不同的基本阶段的要求:

第一阶段,申请。

申请是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的启动环节,是非诉程序的前提条件,没有有权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无权主动启动非诉执行程序。在申请阶段,有这样几点条件需要满足:

一是非诉执行的执行根据。即必须存在一个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决定,并且生效决定的内容包含了相对人应当在法定期限之内履行的义务,且义务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二是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的申请人。有权申请非诉执行的申请人主要是指作出生效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外,当行政机关在申请期届满之前不提出申请时,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申请期限的要求。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首先催告履行,催告期满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有权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之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当基层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由哪一级的法院负责执行。但总的来说,行政机关的申请都应当向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由其受理决定是否执行。

五是申请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阶段,受理。

法院接到强制执行申请之后进行程序性审查,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裁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后者应当自在15日内作出裁定。

第三阶段,审查

即受理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后,法院应当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就申请非诉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原则上只按形式审查方式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例外情况下才转化为实质审查。

第四阶段,裁定

即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申请审查之后做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具体而言,如果法院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形式要件、具备执行效力、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形,应当自受理后7日内裁定予以执行。在例外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明显违法的嫌疑,则转入实质审查程序,在实质审查中,人民法院可以听取被申请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裁定是否执行。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不服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紧急情况下,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相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一,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是表明行政机关申请意图的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决定书是为了说明行政行为对被申请执行人设定的义务,义务的履行期限,该行政行为是否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并且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行政决定书,及其决定作出的事实、理由和根据来判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为人民法院是否裁定执行的根据。

第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非诉强制执行的程序合法性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行政强制执行具有非常明显的强制性、侵犯性,有时甚至是对人身的限制,所以在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非诉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施加不利义务,所以必须允许被执行人有机会为自己辩护、

表明自己的意见看法,这一法定程序对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为保证行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不被剥夺,在审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时要求提供当事人的意见。

催告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的前置程序,未经催告不得申请强制执行。催告是行政机关将行政决定的内容向相对人告知,然后给予相对人义务履行期限之外的合理时间,督促相对人自觉履行义务的程序。

因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决定的内容,如果相对人能够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也就没有必要了,这样不仅更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节约执行成本。可见,催告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制度中非常必要的法定程序,必须遵守。所以,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向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时,必须审查行政机关在提出申请前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对相对人催告履行了,而催告情况的材料就是最好的证明。

第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内容,必定是针对具体执行标的的,有的是人身、有的则是财物。

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非诉执行材料时,要求提供强制执行标的的情况,一方面是为了确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标的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可否执行;一方面是为了确定对于行政机关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执行;另外,行政机关所提供的强制执行标的的情况,包含了标的的所在位置、执行数额、目前状况等具体情况,就是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供更多的便利,以节约司法资源。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果你有其他疑问,可以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种类

一、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种类

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二、行政强制执行特征及性质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

1、行政性。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权力而依法定职权实施的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

2、强制性。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正是这种措施所具有的强制性使其区别于行政机关实施的不需要借助于强制即能实现的其他行政措施。

3、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实际、有效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有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这三类。希望整理的知识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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