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691800002

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

13691800002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张国平律师系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1995年起先后在深圳公安经侦部门和律师岗位长期从事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具有25年以上刑事法律一线实务经验。曾代表深圳市公安局参加广东省公安经侦“大练兵”比武技能竞赛。 律师执业以来为多行业公司和企业高管提供过法律服务;受聘担任华为、腾讯、法国萨基姆通讯等多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并担任“南山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维权委专家委员、西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副会长、深圳狮子会鹏正服务队队长等专业及社会公益慈善组织职务。  张国平律师尽心尽力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曾为多起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过成功辩护,大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所辩护的多起案件当事人多获得不予.........【查看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刑事辩护

偷税漏税怎么举报 逃避追缴欠税 法律严惩不贷??浅析逃避追缴欠税罪

发布时间:2021年5月18日 深圳张国平团队刑事律师网

 张国平律师团队律师,深圳张国平团队刑事律师网,现执业于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偷税漏税怎么举报

  我们每个人都会工作赚钱,不过挣到的钱都是要交税的,但是有些公司为了不交税,就会采取办法偷税漏税,这个时候我们可以举报,那偷税漏税要怎么举报呢那么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偷税漏税怎么举报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偷税漏税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偷税漏税怎么举报


  1、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由于国税地税管辖范围不一致,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举报中心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2、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3、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


  三、偷税漏税罪怎么处罚


  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偷税漏税怎么举报相关内容。偷税漏税已经触犯了我国法律,是违法行为,大家应该按时交税,而不是偷税漏税。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逃避追缴欠税 法律严惩不贷??浅析逃避追缴欠税罪

  1997年6月,王某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办个体砖厂。按对其核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情况,王某每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税费5000元。开业第1月,王某缴纳增值税5000元,此后一直未再缴纳。同年12月,王某已累计欠缴各种税款29 000元。其间税务人员多次上门收税,王某每次都声称砖厂效益不好,无钱缴税。后经税务局领导批准,税务人员于1998年1月15日对王某采取强制的执行措施,但王某早已将价值10万元的制砖设备秘密转移,成品砖也所剩无几。因此,王某所欠税款一直无法追缴。1998年2月1日,检察机关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对王某立案侦查后,提起公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违反税收法规,在税务人员多次上门收税后仍未缴纳,且将财产转移,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数额达29 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 000元。


  根据第203条的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管理法规,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罪的构成特征是: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而又欠缴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以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白自己存在欠缴应纳税款的事实,仍有意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使得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税收管理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


  此外,本罪在客观方面还有以下构成要素:


  第一,行为人确实存在欠缴应纳税款的事实,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认定欠缴应纳税款的关键是;期限;,如果未超过法定的应纳税款的期限、就不得认定行为人有欠税行为。至于法定的期限,要结合各种税的有关法规来认定。


  第二,行为人为了不缴所欠缴的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这是构成本罪的基本行为要件。


  第三,行为人的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这是构成本罪所要求的结果,也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另外,如果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是由于欠税人资金匮乏、财力不足,而不是由于行为人隐匿、转移财产造成的也不构成本罪。


  第四,行为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的程度才构成本罪,根据第203条规定,数额满1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数额不足1万元的,则不构成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而是其他制度,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规定,逃避追缴欠缴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律师:张国平律师团队2 [广东]

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深圳张国平团队刑事律师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gptdw.cn/news/view.asp?id=1010831046347 [复制链接]


136918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