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691800002

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

13691800002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张国平律师系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1995年起先后在深圳公安经侦部门和律师岗位长期从事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具有25年以上刑事法律一线实务经验。曾代表深圳市公安局参加广东省公安经侦“大练兵”比武技能竞赛。 律师执业以来为多行业公司和企业高管提供过法律服务;受聘担任华为、腾讯、法国萨基姆通讯等多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并担任“南山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维权委专家委员、西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副会长、深圳狮子会鹏正服务队队长等专业及社会公益慈善组织职务。  张国平律师尽心尽力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曾为多起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过成功辩护,大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所辩护的多起案件当事人多获得不予.........【查看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经典案例

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 被申请执行人抗拒执行之对策

发布时间:2021年4月8日 深圳张国平团队刑事律师网

  张国平律师团队律师,深圳张国平团队刑事律师网,现执业于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机构做出了裁决,被申请人不愿执行裁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裁决呢下面由刑法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继2002年后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二个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现就这两个司法解释涉及的劳动者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定等有关问题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作解读。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经常会碰到让劳动者恼火的事情:经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审理,有了仲裁的裁定或法院的判决,规定应当在多少日内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裁定或判决的结果。然而在裁定生效或判决生效后单位却拒不履行,劳动者该如何维护和兑现仲裁裁定和法院判决赋予您的权利呢那就是司法中的另一个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期限的起算日期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定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上述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或实施某种行为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执行立案管辖


  执行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关于执行案件管辖主要有以下规定: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级别管辖的规定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您若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申请执行需要提交文件


  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如果代为申请执行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法院受理与执行时间和程序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执行结束。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人应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被申请执行人抗拒执行之对策

  核心内容:对于已经做出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不愿执行裁决,申请人申请执行后,被申请执行人依然抗拒执行,对于这种行为有什么对策呢下面由刑法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如被申请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债务人无视法律,抗拒执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对抗拒执行的行为打击不力等,但被申请执行人抗拒执行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解决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问题,对缓解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一、申请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原因


  1、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公然暴力抗拒执行。一些被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不但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故意抗拒法院的执行活动,对法院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谩骂、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围攻和殴打法院执行人员。如去年发生在某地的一起暴力抗拒执行案件,被申请执行人不仅自己不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故意煽动自己的亲属和周围的村民围攻法院执行人员,他们多次将执行人员推倒在地,并且进行殴打,直到当地公安民警和法庭干警闻讯赶到后,该起暴力抗拒执行案件才得到制止。


  2、我国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缺失,也是造成被申请执行人抗拒执行的一个因素,突出表现在我国传统的;赖帐、躲帐;不良文化上。例如民间俗语中常说的;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欠钱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等,就是对这种不良社会道德的真实写照。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这样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被申请执行人逃避执行行为的孳生和蔓延。例如,对欠债不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缺乏有效的追究制度,欠债企业破产倒闭后,对企业的经营者没有实行相应的;信用死亡;和;行业禁入;规则,使他们有机会另辟财路。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使得被申请执行人思想上产生抗拒执行的意识。


  3、对被申请执行人抗拒执行行为打击不力。抗拒执行行为的现象如此严重,与对此类行为打击不利有关系。根据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抗拒执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然后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但在处理时,往往由于有关机关不能有效配合,难以对抗拒执行者及时进行刑事处分,最后只能由法院作出司法拘留或者进行罚款处理了事。因为法律权威性的操作性不强,使得一些被申请执行人敢于藐视法律,甚至敢于公然抗拒执行。


  4、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重,致使被申请执行人抗拒法院的执行。主要表现在,某些地方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从保护本地区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干预,甚至阻挠执行,使被申请执行人敢于对抗法院的执行工作,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对被申请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对策


  被申请执行人抗拒执行,已严重损害了法律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1.加快强制执行的立法步伐,为解决被申请执行人抗拒法院执行提供法律依据。我国还没有独立的强制执行法,现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包括在民事诉讼法中,而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仅规定了30个条文,虽然为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强制执行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如此少的内容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过程中的无法可依。因此,制定一部独立、系统、完整的强制执行法也就势在必行,加强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为解决被申请执行人对抗执行提供法律依据。


  2、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执行活动要体现出对公民宣传法律的作用和对当事人起到依靠法律、遵守法律的教育作用。因此,普法教育刻不容缓,使消极对待应承担的义务,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对抗执行的被申请执行人明白,不自觉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将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3、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增加执行力量。要做好执行工作,必须进行改革。进行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在高级法院辖区内,切实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执行工作新体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动、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理顺上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领导关系。加强执行权运作机制改革,将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进行分离,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减少被申请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时间。加强法院执行力量的配备,切实解决执行人员不足的现状。现在,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人员配备明显不足,无法适应执行案件大量增加的状况,所以必须配足执行人员,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4、探索执行方式改革,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利益分配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法院的执行工作也要适应这一变化,不断探索新的执行方式,确保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得以实现。同时,还要摒弃计划经济时期的执行思维,将债权的实现从现金的支付、所有权的变更扩展至经营权、使用权的转移,债权转股权,返租赁经营等方面,使法院的执行工作有更大的空间和广度。依靠新闻媒体,对被申请执行人对抗执行的事件和处理结果进行暴光,将他们公之于众,营造一个良好的执行环境。有的人民法院现在开展了有奖举报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方式,并且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5、切实发挥终极保证措施的作用,有效打击对抗执行的被申请执行人。第102条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就是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终极保证措施。从刑法理论上讲,刑罚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并且由专门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国家强制措施。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被执行的自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要对抗刑罚这种国家强制措施,都会三思而后行,不敢轻易的越雷池半步。




律师:张国平律师团队2 [广东]

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深圳张国平团队刑事律师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gptdw.cn/news/view.asp?id=1007310046422 [复制链接]


13691800002